民法典中實習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導讀:
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一、民法典中實習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實習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的;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與員工繼續續簽,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其中工作每滿一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對于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進行計算;對于工作時間未滿六個月的,則統一按照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上述所提到的“月工資”,主要指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