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權的時效是什么

導讀: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沒有時效規定。原合同并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一、合同變更權的時效是什么
1、合同變更權的時效是,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需要行使撤銷權;法律其他規定。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沒有時效規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合同變更產生的效力是怎樣的
1、合同變更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影響
合同變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原合同并未消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即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變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原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對于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的違反均構成違約。
2、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向將來
根據合同效力產生的一般法理,合同變更僅對未來產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變更前的時間。如變更前一方已經做出履行,另一方無法要求返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有學者認為,是否可要求賠償應當依變更類型來定:在法定變更中,因情勢變更不原則變更合同不能要求賠償,而因重大誤解變更合同,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損失;在約定變更中,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的,如對損失的賠償有約定,則可按照約定獲得賠償,如未約定,應視為當事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