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怎樣規定的

導讀: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怎樣規定的
1、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的規定是,需具備下列條件,合同才有效,即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地點和時間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
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