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導讀:
合同,是一種約束行為的協議,是維護雙方權益的證據,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通常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只在合同當事人間產生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有哪些類型?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了十九種典型合同分別為:
1. 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指供電、水、氣、熱力人向用電、水、氣、熱力人供電、水、氣、熱力,用電、水、氣、熱力人支付相應費用的合同;
3.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4.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PS:自然人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5. 保證合同,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PS: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 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8.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般指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9.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10.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11.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2.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3. 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4.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5.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16.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7.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8. 合伙合同,是指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19.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PS:對于《民法典》沒有明文規定的其他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一、合法原則
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用人單位要承擔不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九項內容。有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作出具體規定,如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固定期限,什么情況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不得違反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還有勞動保護,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準等等。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違法,勞動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個崗位,兩個資歷、能力都相當的人,工資收入差別很大,或者能力強的收入比能力差的還低,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單位提供少量的培訓費用培訓勞動者,卻要求勞動者訂立較長的服務期,而且在服務期內不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工資。這些都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還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訂立不公平的合同。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將公平原則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利于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三、平等自愿原則
平等自愿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愿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里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用人單位不得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合同的內容雙方自愿約定等。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四、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也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也不能強迫命令、脅迫對方訂立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體現雙方真實意志的勞動合同,雙方才能忠實地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五、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雙方都不得有欺詐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雙方都不得隱瞞真實情況。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不告訴勞動者職業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條件與約定的不一樣等等;也有勞動者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情況,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現實中還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找到別的工作后,就悔約,不到用人單位工作,這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也是一項社會道德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