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多久?

導讀: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上述第1所訴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5.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