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羈押有什么程序?

導讀:
偵查羈押是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是逮捕之后,送往看守所羈押的行為,那么刑事偵察羈押的程序是怎樣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況有哪些?一、刑事偵查羈
偵查羈押是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是逮捕之后,送往看守所羈押的行為,那么刑事偵察羈押的程序是怎樣的?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事偵查羈押程序是怎么樣的?
偵查羈押是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是逮捕之后,送往看守所羈押的行為
(一)偵查的概述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被視為相當重要的訴訟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與起訴、審判緊密聯結。對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完成的程度極大地影響著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偵查結論為審判機關所認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偵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二、哪些情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有:
(一)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以上就是關于偵查羈押程序的介紹,還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介紹,希望各位讀者能夠仔細閱讀,還有疑問的可在本網站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