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偵查期限是多久

導讀:
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關于刑事訴訟偵查期限是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對偵查羈押期限明確加以規定,目的是為了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偵查工作效率,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凝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偵查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凝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