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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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期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利用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定罪量刑直接有關的損害賠償問題的一種特殊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調解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已被廣泛運用,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特殊制度,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一種結案方式和訴訟活動,具有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④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⑤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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