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多久時間

導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一、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多久時間?
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二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間可以見到嫌疑人嗎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屬能否見到在押人員,家屬在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以辯護人身份見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法律法規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對結伙作案的批捕期限是多久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司法解釋同時應當規定隨意延長拘留期至三十日的辦案責任。案情簡單,基本證據具備,在延長期內未補充調取新的證據的,應屬違法延長拘留期限,辦案人、批準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監督,對因案件偵查取證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進行監督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