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哪些人應該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上述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