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歸屬糾紛之父母出資買房

導讀: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
1、結婚前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3)雙方父母均出資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2、結婚后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的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3)雙方父母出資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的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