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導讀:
2002年10月31日該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2013年2月,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上述房產。趙某稱購房時雙方商量由兩家共同出資,趙某一方由5個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趙某個人積蓄50000元共計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籌集,具體來源不詳。雙方發生離婚糾紛時涉及的房產,因王某父親王某2另案就該房產提出確權之訴,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房產未予處理。之后王某父親撤訴,趙某再次提起分割房產的訴訟。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住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10月31日該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2013年2月,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上述房產。趙某稱購房時雙方商量由兩家共同出資,趙某一方由5個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趙某個人積蓄50000元共計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籌集,具體來源不詳。雙方發生離婚糾紛時涉及的房產,因王某父親王某2另案就該房產提出確權之訴,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房產未予處理。之后王某父親撤訴,趙某再次提起分割房產的訴訟。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住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王某與趙某于2002年5月登記結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王1。2002年10月,王某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雙橋的商品房一套,總價款為368748元(目前價值2098962元),購房款分三次付清,王某分別于10月19日交定金10000元、10月30日交付購房款200000元、11月7日交付購房款158748元。2002年10月31日該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王某的購房款是由其父親籌集,王某父親王某2為此于2002年10月15日通過銀行電匯給趙某160000元;王某2還向親戚借款203000元,并委托親戚于2002年10月28日通過銀行匯給王某,王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均用于支付購房款。
2013年2月,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上述房產。趙某稱購房時雙方商量由兩家共同出資,趙某一方由5個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趙某個人積蓄50000元共計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籌集,具體來源不詳。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王某與趙某離婚,雙方之子王1由王某撫養,趙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雙方的家具、電器予以適當分割。雙方發生離婚糾紛時涉及的房產,因王某父親王某2另案就該房產提出確權之訴,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房產未予處理。之后王某父親撤訴,趙某再次提起分割房產的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住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王某主張購房款由父母出資,就應當提供相應的匯款憑證、款項去向等證據,具體到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匯款憑證上的金額、日期均與支付購房款的時間基本吻合。在對方虛構借款的情況下,考慮到一時難以準備充分的證據,趙某的勝訴率很高。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該規定中,“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中的“出資”應該理解為全款出資,具體到本案中,該購房款分三次全部付清,且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該房產應當視為王某的個人財產。
法院對王某主張的購房款由其父親支付予以認定,因此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認定該房產系王某父親對王某個人的贈與,房產應屬王某個人財產,而非王某、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趙某主張對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從另一個角度講,中國在結婚的傳統做法,往往是男方應該為結婚付出更多的財力和精力。目前的《婚姻法解釋三》的這條規定,雖然保護了父母的財產權,但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造成的很大的打擊,很多情況下,這種打擊的后果是由女方承擔的。這樣反而有損婦女的利益。在本案中,所爭房產價值很高,但是最終女方確沒有分得任何的份額。因此,在這也提示大家,結婚要謹慎,如果想要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能夠做好夫妻財產協議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