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以上是否包括本數

導讀:
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對此立法解釋作出補正解釋,一、刑法第63條第1款關于減輕處罰的規定此處“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否則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就會交叉重合從而有違立法精神。“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這一處刑結果等于適用并科原則如果這里的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數則該犯可能僅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從而與采用吸收原則無異。
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對此立法解釋作出補正解釋,
一、刑法第63條第1款關于減輕處罰的規定此處“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里就不應包括該法定刑這個本數因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否則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就會交叉重合從而有違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條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即對于有期徒刑并罰應采用限制加重原則。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
舉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別被判處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這里的總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數則對于該犯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7年。這一處刑結果等于適用并科原則如果這里的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數則該犯可能僅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從而與采用吸收原則無異。這顯然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于死刑、無期徒刑與有期自由刑的并罰并科原則主要適用于主刑與附加刑以及不同種附加刑的并罰。如果對于舉例中的多個有期徒刑采用并科原則就沒有體現法定的“限制”精神而采用吸收原則又無法體現“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予以并罰時“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