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遲延怎么處理?

導讀: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