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有效嗎

導讀:
后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王某某由王某撫養并負擔撫養費,王某放棄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等。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王某協議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某作為直接撫養方承擔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故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給付撫養費在具備法定條件后,可另行主張。另一方面,對王某與李某而言,即使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問題作出合理安排。其二,子女在父母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具有正當理由。那么父母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王某某由王某撫養并負擔撫養費,王某放棄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等。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王某協議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某作為直接撫養方承擔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故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給付撫養費在具備法定條件后,可另行主張。另一方面,對王某與李某而言,即使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問題作出合理安排。其二,子女在父母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具有正當理由。關于父母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離婚,放棄撫養費的約定有效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于2005年12月生育女兒王某某。后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王某某由王某撫養并負擔撫養費,王某放棄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自行分割完畢等。2012年6月,王某某起訴李某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王某協議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王某作為直接撫養方承擔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故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給付撫養費在具備法定條件后,可另行主張。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某某在父母離婚后要求李某增加撫養費是否符合給付條件?筆者認為,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增加撫養費的合理事由,因此李某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其一,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中對子女撫養問題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屬蘊含道德義務的約定,均應恪守履行。該約定,一方面對子女而言,是父母雙方如何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處分,并非免除對子女撫養義務,故未損害子女利益,具體到本案,李某顯然也不屬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另一方面,對王某與李某而言,即使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仍共同享有對女兒的監護權,雙方有權對撫養問題作出合理安排。
其二,子女在父母離婚后要求增加撫養費應具有正當理由。關于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子女撫養意見》)中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時,應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條件方可獲得支持。不能舉證證明符合增加條件的,就不能因此獲得支持。
其三,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原定撫養費用的負擔導致不能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設定監護制度的本意,在于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協助或直接由監護人實施。在此類無行為能力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案件的背后,往往蘊含直接撫養方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進行協議后,轉而以子女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也并不鮮見。若輕易改變離婚雙方的協議,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