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寫的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

導讀:
日前兒子將其母親訴至法庭認為以其父親的經濟承受能力在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姐姐后必然導致自己生活困難并且父親現無固定職業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不需支付原告撫養費會導致原告成長和學習受到不良影響。為此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原告滿18周歲止。始興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原告的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此種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那么夫妻寫的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兒子將其母親訴至法庭認為以其父親的經濟承受能力在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姐姐后必然導致自己生活困難并且父親現無固定職業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不需支付原告撫養費會導致原告成長和學習受到不良影響。為此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原告滿18周歲止。始興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原告的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此種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關于夫妻寫的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
案情簡介
廣東省始興縣一對夫妻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兒子由父親撫養母親不用負擔撫養費。日前兒子將母訴至法庭討要撫養費并獲得支持。
始興縣法院介紹稱鐘某與蔣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姻存續期間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2013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母親蔣某撫養父親鐘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兒子(原告)由父親撫養母親(被告)不用負擔撫養費。
日前兒子將其母親訴至法庭認為以其父親的經濟承受能力在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姐姐后必然導致自己生活困難并且父親現無固定職業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不需支付原告撫養費會導致原告成長和學習受到不良影響。為此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原告滿18周歲止。
始興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雖然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時協議約定了原告的撫養費全部由原告的父親承擔但是該協議不能免除被告作為原告母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且原告的父親因被公司辭退現無固定職業原告又已入學原告父親現有的經濟條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學習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對原告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據此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給原告。
法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本案原告的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親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響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