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缺陷及完善

導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確立了探望權制度。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我國《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互為第二位的撫養義務人,且彼此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連接觸、聯絡、相聚的機會都沒有,本該朝夕相處的他們如同陌路人,履行撫養或繼承將很難有所保證。那么探視權的缺陷及完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確立了探望權制度。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我國《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互為第二位的撫養義務人,且彼此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連接觸、聯絡、相聚的機會都沒有,本該朝夕相處的他們如同陌路人,履行撫養或繼承將很難有所保證。關于探視權的缺陷及完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確立了探望權制度。探望權的創設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進步,它的規定滿足了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感情需要,最大限度的減少了因離婚對子女帶來的傷害,這一規定強化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的保護力度,為人民法院處理探望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在進步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見,我國現行立法只將探望權的主體限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這就排除了子女近親屬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和法院多持異議,案件的處理很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其一,我國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對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親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而父母離婚后,往往給其帶來的是一個相對陌生而孤寂的生活環境,其無法得到同齡人所擁有的完整的家庭溫暖和關愛,幼小的心靈也往往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其比父母離婚前更需要別人的關愛、教育和保護。而對其進行關愛和教育的最佳人選,除其父母(往往又忙于各自事業)外,也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客觀上有助于未成年子女減輕和消除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還能夠滿足祖父母、外祖父母關愛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主觀愿望。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理及善良風情民俗相悖。其二,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分析,法律應當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權。我國《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可見,基于某些客觀原因,便會在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產生法定的撫養義務。從法理上講,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既然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本應由父母履行),那么,法律就應賦予其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現由父母享有),以便實現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和平衡,體現法律的嚴謹性和統一性。同時,我國《民法典》規定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互為第二位的撫養義務人,且彼此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連接觸、聯絡、相聚的機會都沒有,本該朝夕相處的他們如同陌路人,履行撫養或繼承將很難有所保證。筆者認為:探望權乃親權之自然延伸,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將探望權的主體范圍有條件地擴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親屬,主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權。為了防止探望權的濫用,其近親屬在申請探望權時應提供以下證據:①與該子女之間感情融洽;②與該子女在其父母離婚前曾一起生活過;③該子女適應申請人家庭中的生活習慣;④該子女熟悉中請人家庭中的其他親屬等。淮濱縣法院劉*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