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完善法律規定來保障探視權的實現

導讀:
需中止、恢復探望權時,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處理,只有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對方意見及調查研究基礎上作出決定中止行使探望權或恢復探望權。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在確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如何通過完善法律規定來保障探視權的實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需中止、恢復探望權時,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處理,只有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對方意見及調查研究基礎上作出決定中止行使探望權或恢復探望權。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在確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如何通過完善法律規定來保障探視權的實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法律規定過于籠統,給實際操作造成一定困難。雖然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過于原則化的規定造成各個法院,甚至同一庭室的法官之間判決方式相異。問題主要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如何應對探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尚無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
另外,關于探望權的中止,依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探望權是對親權的一種暫時剝奪,什么情況下屬于中止的事由?法律規定還不夠太具體明確。中國法律采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惑。若法律沒有一個明確合理規定,而僅以法官的經驗、良知以及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對其作出取舍,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
2、沒有明確規定協助實現探望權一方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38條要求一方探望子女時另一方有協助義務,但沒有明確規定負義務方如不履行協助義務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缺乏對不履行義務的具體責任規定,在實踐中容易影響另一方探望權的行使,造成義務虛設。
3、未征尋子女對探望的意見,無法切實保護被探望子女的利益。無論是當事人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長期以來都忽視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應成為探望權主體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一個任人擺布的客體。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在考慮“大人”的利益,孩子在這里似乎成了失語者,探望權成了大人之間爭奪權利、打擊報復的平臺,真正關注孩子的心聲,切實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慮探望權的輿論實在太少。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針對以上情況,筆者認為在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應把握以下問題:
1、在處理離婚案件的訴訟中,不要只注重對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債權債務的調查處理,對探望權應進行必要的釋明,最好一并在審理中處理。
2、嚴格執行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的規定。需中止、恢復探望權時,人民法院不能主動處理,只有權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充分聽取對方意見及調查研究基礎上作出決定中止行使探望權或恢復探望權。《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解釋》第25條規定:“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可見,探望權的恢復是依申請而獲得的而非自行恢復。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情況,在確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加大探視權執行保障力度。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不滿十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十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互相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對不履行探視協助義務,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長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民事強制措施予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