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怎樣判定

導讀:
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現在的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怎樣判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現在的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怎樣判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在的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怎樣判定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新婚姻法出臺后婚前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