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夫妻間之間的財產協議是怎樣的

導讀:
黃明與張英結婚時黃明對張英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兩人實行AA制張英同意。在經過多次催促后勇松將黃明張英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原告錢勇認為被告張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他們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明張英夫婦在婚姻期間已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婚后債務由個人承擔黃明借款開店經營系個人行為理應由黃明個人承擔黃明張英夫婦之間的協議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筆債務只能由黃明個人承擔。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如何判定夫妻間之間的財產協議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明與張英結婚時黃明對張英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兩人實行AA制張英同意。在經過多次催促后勇松將黃明張英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原告錢勇認為被告張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他們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明張英夫婦在婚姻期間已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婚后債務由個人承擔黃明借款開店經營系個人行為理應由黃明個人承擔黃明張英夫婦之間的協議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筆債務只能由黃明個人承擔。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關于如何判定夫妻間之間的財產協議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明與張英結婚時黃明對張英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兩人實行AA制張英同意。婚后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個人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也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自行承擔”
2011年2月黃明投資一服裝店時從其朋友錢勇借款35000元雙方約定一年內還款。后因黃明經營不善遲遲不能還款。在經過多次催促后勇松將黃明張英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庭審中被告張英認為自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因為黃明的借款及投資行為都是其個人行為并且雙方已經約定了家庭財產分配模式。原告錢勇認為被告張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因為他們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觀點分歧
本案中婚后出現債務到底由誰償?夫妻婚姻期間簽訂的“協議”能否對抗第三人?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明張英夫婦在婚姻期間已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婚后債務由個人承擔黃明借款開店經營系個人行為理應由黃明個人承擔黃明張英夫婦之間的協議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筆債務只能由黃明個人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實行的約定只能對夫妻有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這個約定。因此黃明張英夫妻應共同償還原告勇松借款35000元。
法律分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中黃明借款應為個人債務但錢勇將張英一起告上法庭張英須舉證錢勇知道其夫妻間的約定否則其夫妻間的約定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在庭審中張英不能證明錢勇知道他們夫妻之間的協議因此該協議對第三人(錢勇)沒有效力張英理應對他的妻子黃明的借款投資行為承擔共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