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義登記結婚起訴離婚誰為被告

導讀:
相關侵害自己有關權利問題的保護方式,由其自己選擇。關于借他人名義登記結婚起訴離婚誰為被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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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登記結婚起訴離婚誰為被告
【案情】
李某與胡二妹在外打工,相識二年后,準備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因胡二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胡二妹攜帶自己與李某的結婚照片和家里的戶口簿,以戶口簿中的姐姐胡*妹的名義和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5月20日,李某因與胡二妹感情原因,難以共同生活,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其與胡二妹婚姻無效,并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分歧】
對該案件的訴訟主體,有多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作被告,胡*妹作第三人,請求為:申請確認無效婚姻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認為:胡*妹作第三人,是因為在法律意義上的妻子是胡*妹,雖然胡*妹在本案中沒有過錯行為,但是,在沒有發生李某與胡二妹向法院申請之前,胡*妹的姓名權和依法享有的婚姻權利受到侵害和剝奪,將其作第三人的理由是她本應當是當然的原告,但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其自己沒有提出,就不在言中。如果不將其列入本案當事人,那張因“偷梁換柱”行為所得到的結婚證的事實就得不到質證,其姓名權的侵害和依法享有的婚姻權利可以一同得到保護,避免再重復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胡*妹作被告,請求為:申請確認無效婚姻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認為李某在客觀事實上與胡二妹是夫妻關系、而在法律事實上與胡*妹是夫妻關系,從李某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其與胡二妹感情出現裂縫,說明他們這種看似合法,實不合法;感情危機,法律難維的婚姻到頭了。李某既要申請與胡二妹多年的“非法同居關系”,又要解決沒有事實上的與胡*妹法律夫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作原告,胡*妹作被告,請求為:申請確認無效婚姻;其主要理由是以結婚證為起訴依據,從宣布該結婚證的無效結果,證明與胡二妹的共同生活是非法同居關系。最后,另起訴胡二妹作被告,請求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
第四種意見認為,李某作原告,胡二妹作被告,請求為:申請確認無效婚姻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
【管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是李某申請婚姻無效的理由是因為采取蒙騙手段領取了與胡二妹結婚的“有效法律證件”,其行為違返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第1款第1項“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的規定,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李某申請婚姻無效的目的,則是因與胡二妹感情發生破裂,請求解除“合法同居關系”問題。法院應該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理案件。
至于胡*妹姓名權和婚姻權受到侵害的問題,應該是屬于胡*妹個人訴請問題,屬于實體法問題,其本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予以糾正,至于相關侵害自己有關權利問題的保護方式,由其自己選擇。這些與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糾紛無不可回避關聯。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審理該案件結束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糾正登記錯誤,要求對相關責任人員給與批評教育,并要求該部門協助該當事人戶口管理機關,理順好戶口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