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結婚證能起訴離婚嗎

導讀: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一)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系的戶口本,當地群眾、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后再提起離婚訴訟,(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1、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如果沒有結婚證能起訴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一)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系的戶口本,當地群眾、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后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1、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2、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
1、《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