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達法定婚齡登記年齡結婚訴訟離婚怎么處理

導讀:
2013年8月1日原告趙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潘某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但其提出離婚時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應按離婚案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裁判。以本案為例原告雖然在結婚登記時未到達法定婚齡但在起訴時其已年滿二十周歲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已消失從而使無效婚姻成為有效。那么沒有達法定婚齡登記年齡結婚訴訟離婚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8月1日原告趙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潘某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但其提出離婚時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應按離婚案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裁判。以本案為例原告雖然在結婚登記時未到達法定婚齡但在起訴時其已年滿二十周歲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已消失從而使無效婚姻成為有效。關于沒有達法定婚齡登記年齡結婚訴訟離婚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趙某生于1991年3月2日被告潘某生于1988年9月7日。原告趙某與被告潘某經人介紹認識后自由戀愛并于2008年9月30日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在結婚登記時虛報年齡民政部門將原告趙某出生日期填寫為“1988年9月12日”核發了結婚證。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女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8月1日原告趙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潘某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
分歧
本案應如何處理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的婚姻屬無效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未到法定婚齡領取結婚證其登記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受法律的保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故本案應判決原被告婚姻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但其提出離婚時已達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應按離婚案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裁判。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應按離婚案件處理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無效婚姻的判斷應以起訴時的情況為準。以本案為例原告雖然在結婚登記時未到達法定婚齡但在起訴時其已年滿二十周歲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已消失從而使無效婚姻成為有效。
其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可見宣告無效婚姻前應審查該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法定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未達法定婚齡”的判斷標準應以起訴時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并非該婚姻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四種無效情形之一就當然無效。且作為一種既存的社會關系“婚姻”已成事實該即成“事實”以向社會輻射出各種關系如果簡單否認這種身份關系勢必對家庭和社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進而言之婚姻自主權是自然人的一項憲法權利登記只是一種公示行為宜允許婚姻的“無效”有條件地轉化為有效即雖然在結婚登記時存在致使婚姻無效的情形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原來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無效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