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導讀: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證據收集是滯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關于"離婚時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證據收集是滯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關于"離婚時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離婚證據中視聽資料的定性和范圍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一)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二)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三)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四)“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滯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
比如,在什么場合:為了調取中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但是,如果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再如,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再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離婚案件應當提供的證據
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一)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后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2、事實婚證明。
(二)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三)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后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四)對婚前婚后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五)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