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能不能用偷拍、跟蹤、偷偷錄音、請私人偵探的方法取證?這些能否

導讀:
離婚律師講述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法院經審理查明,錢鋒因潘韻婚后不能生育,對潘韻感情日漸冷淡,在與熊青有不正當關系后,進一步導致了夫妻關系的日趨惡化,最終感情破裂。對潘韻提供的證據,因為是第三人通過跟蹤、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對證據的合法性不予采納。經法庭主持調解,潘韻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法院判決準許潘韻與錢鋒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那么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能不能用偷拍、跟蹤、偷偷錄音、請私人偵探的方法取證?這些能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律師講述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法院經審理查明,錢鋒因潘韻婚后不能生育,對潘韻感情日漸冷淡,在與熊青有不正當關系后,進一步導致了夫妻關系的日趨惡化,最終感情破裂。對潘韻提供的證據,因為是第三人通過跟蹤、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對證據的合法性不予采納。經法庭主持調解,潘韻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法院判決準許潘韻與錢鋒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關于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能不能用偷拍、跟蹤、偷偷錄音、請私人偵探的方法取證?這些能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律師講述離婚時如何收集證據?能不能用偷拍、跟蹤、偷偷錄音、請私人偵探的方法取證?這些能否得到法院的認可?
【問題提示】
1、發現對方不忠,能不能用偷拍、跟蹤、偷偷錄音、請私人偵探的方法取證?
2、案例2中,女方取得類似證據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3、案例3中,對于偷偷錄音的行為,法院為什么能夠支持呢?
4、怎樣判斷自己收集的證據是否有效的呢?
【案例1】婚外情=隱私?
錢鋒是在一家大型的綜合醫院做醫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沒有考慮自己的人生大事。在朋友的介紹下,潘韻和錢鋒認識了,4個多月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兩人互敬互愛,過著幸福的生活。然而,讓錢鋒夫婦感到煩惱的是,6年來,潘韻一直沒有懷上孩子。2002年12月,夫妻倆一同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是潘韻因婚前流產過多導致很難受孕。
出現這樣的結果,不但給錢鋒帶來了很大的打擊,連潘韻也感到很吃驚和內疚,那個原本其樂融融的家籠罩上了一層陰影。
此后,錢鋒經常埋怨妻子,并對潘韻日漸冷淡。面對丈夫的指責,潘韻把苦淚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著。盡管丈夫如此,但她對丈夫更加溫柔體貼,希望能夠彌補自己的過錯,但是這一切都是徒勞。
2003年2月,錢鋒到醫學院進修學習,認識了也在該校函授學習的醫生熊青。兩人幾經來往后,便“好”到了一塊。此后,錢鋒背著妻子與熊青約會,常常夜不歸宿。本來就對自己的婚姻不滿意的他打算與潘韻離婚,然后和熊青結婚,但迫于臉面,他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提出。
然而,風言風語不斷的傳到潘韻的耳朵里。一天,得知丈夫在外與別的女人茍合,氣不打一處來的潘韻就大吵大鬧,并與丈夫從爭吵發展到打架。一場大鬧過后,他們分居了。
面對丈夫_的不忠,潘韻傷透了心。眼看已無法挽回丈夫的心,潘韻決計要挽回點損失。一位律師告訴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證據,在離婚時便可以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并指導潘韻如何收集證據。
隨后,潘韻按照律師的提示,吩咐其弟弟潘兵跟蹤錢鋒。潘兵偷拍下了錢鋒與熊青茍合時的一些鏡頭。
有了證據后,潘韻就將錢鋒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他們離婚。在訴訟過程中,潘韻向法庭出示了錢鋒與熊青同居時的親昵照片及錄像資料,請求法庭判令錢鋒賠償她精神損失費兩萬元。
錢鋒沒有料到潘韻會有這么一手,他向法庭辯稱,他與熊青關系確實很好,但不是同居關系,潘韻派弟弟跟蹤自己,偷拍他和熊青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錢鋒因潘韻婚后不能生育,對潘韻感情日漸冷淡,在與熊青有不正當關系后,進一步導致了夫妻關系的日趨惡化,最終感情破裂。對潘韻提供的證據,因為是第三人通過跟蹤、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對證據的合法性不予采納。經法庭主持調解,潘韻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求,法院判決準許潘韻與錢鋒離婚。
【案例2】巧合的捉奸
章菲與丈夫石健結婚已經將近十年,感情漸漸淡薄,石健與同事黎莉之間有了婚外同居關系,并因此逐漸導致夫妻感情惡化,章菲無奈欲起訴與石健離婚,并依據婚姻法規定向石健索賠精神損失。但章菲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石健與黎莉有婚外同居關系的證據。一天中午,章菲到外地出差,由于飛機取消的關系取消了行程。當晚回家發現石健與黎莉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憤怒的章菲當即用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拍了照。
事后章菲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石健離婚,并要求石健賠償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一萬元。石健同意離婚,稱已與黎莉認識一年多時間,但否認其與黎莉之間有婚外同居關系,并稱章菲捉奸拍照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認定其與黎莉有婚外同居關系的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要求離婚,依法應予準許。章菲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家中通過拍下丈夫與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證,屬合法行為,該證據應認定有效,因石健已與黎莉認識一年多時間,綜合全案的審理過程,可以認定石健與黎莉有婚外同居關系。現石健與他人同居導致雙方離婚,章菲作為無過錯一方向石健索賠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損失,該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體案情,依法判決準予章菲與石健離婚,石健同時賠償章菲精神損失八千元。一審宣判后,石健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其不應賠償章菲的精神損失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用錄音來揭示真相
家住北京的殷榮與妻子徐瑩于1994年結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個女兒。但自從2002年起,殷榮下崗以開出租車為生后,夫妻感情越來越差,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感情破裂已經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后來徐瑩干脆回了娘家,與殷榮分居。殷榮起初多次與妻子見面,希望重歸于好,然而毫無效果,后來也就死心了。于是2004年4月,殷榮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徐瑩離婚,分割由徐瑩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萬元。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殷榮表示,自己多年來的工作積蓄和下崗買斷費都一直交給徐瑩保管,現在夫妻存款至少也有10多萬元,都是自己的辛苦錢和單位補償給自己的錢,要求徐瑩最少要給自己8萬元、
因為雙方已經根本沒有什么感情可言,所以徐瑩也同意離婚,但在財產方面,她否認雙方有共同存款的事實,聲稱自己手中根本沒有錢。不料此時,殷榮突然拿出一盤錄音帶,錄音的內容是殷榮與徐瑩二人的談話,談到了是否離婚和10多萬元存款的事情。原來殷榮起訴離婚時,考慮到自己一向都把錢直接交給徐瑩保管,沒有別人可以作證,又不知道存折的情況,為防止徐瑩矢口否認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將兩人的談話悄悄錄了音,以便日后作為證據使用,結果果然不出所料,正好在庭審中派上了用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樣的錄音證據不能說是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不得視為非法證據。錄音表明了雙方有共同存款10多萬元的事實,而且徐瑩也認可磁帶的內容是自己與殷榮的談話,所以這個證據是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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