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搜集證據文字好還是錄音好

導讀:
而文字屬于書證的一種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有時能夠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從證據角度本身,文字證據更優于錄音證據。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離婚搜集證據文字好還是錄音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文字屬于書證的一種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有時能夠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從證據角度本身,文字證據更優于錄音證據。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關于離婚搜集證據文字好還是錄音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這么幾種,錄音屬于視聽資料的一種,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而文字屬于書證的一種從形式上來講取決于它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從內容上而言取決于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情具有關聯性,有時能夠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從證據角度本身,文字證據更優于錄音證據。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2)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