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電話錄音可以作離婚證據嗎

導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制定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該規則自2002年4月起施行。在該證據規則當中,明確規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關于夫妻電話錄音可以作離婚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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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電話錄音可以作離婚證據嗎
對于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錄音證據,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進行的竊聽、竊拍,以及無法闡述合法證據來源的錄音證據,因取得方式違法,不能作為合法的證據予以采信。
【案例詳情】
李某結婚12年,與丈夫許某的感情不錯。一次,他倆開玩笑,許某說李某喜歡某人,兩人關系不太正常。李某自認是開玩笑,隨意說了“是啊,我就是喜歡,你怎么樣?要是你吃醋我同意離婚……”不料,許某事先打開放在口袋中的錄音機偷偷錄音。最近,許某以李某承認自己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將這錄音作為證據。李某不同意離婚。請問,許某偷錄的這個錄音能否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
【律師解答】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一個重要依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應從婚前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情況等方面綜合認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其主張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的義務。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于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許某偷錄與妻子李某的談話,從法律上說并不屬于禁止性的行為,但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李某可予以反駁。許某不能據此證實李某存在外遇的事實及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依據。法院要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還應結合其他相關證據進行全面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