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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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關系破裂證據有哪些在傳統的證據來說,一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就需要有過錯當事人與第三人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用以證實他們在一起居住的事實。關于"夫妻關系破裂證據怎么提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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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7、財產清單。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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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民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都包括什么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財產清單。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那么公民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都包括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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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三)有關婚后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五)家庭財產清單,并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八)其他證明材料。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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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七)財產清單。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為了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委托律師代理。當然,如果事實清楚,對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等各方面都沒有爭議的話,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師代理。那么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離婚訴訟有無必要聘請律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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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導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那么夫妻分居導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分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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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分居離婚證據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采納該主張。分居兩年很多人面臨夫妻雙方分居這種問題時,便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分居時間達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動離婚。(二)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導致長時間分居時,雙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進行協議離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分居兩年只是判決離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并不是必要的條件。此外,對于分居的事實,最好能夠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來進行證明,以便法院在審理時采用。那么夫妻分居半年離婚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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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案件要提供什么證據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后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那么離婚案件要提供什么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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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離婚立案時應當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原告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證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對婚前婚后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的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賬號等。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者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進行查證。那么起訴離婚立案時應當提供哪些證據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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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時爭取子女撫養權要準備:第一,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包括工資單、繳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書等,充分的經濟實力是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對爭取子女撫養權非常有利。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那么夫妻離婚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有哪些有利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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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那么離婚案件應向法律提供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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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訴訟,制定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該規則自2002年4月起施行。在該證據規則當中,明確規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關于夫妻電話錄音可以作離婚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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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三)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三)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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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財產清單。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那么異地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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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需要提供什么證據1、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證明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那么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需要提供什么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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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