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的契約效力

導讀:
——于某華與蘇某必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婚約財產糾紛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淮民一終第466號第二審程序2005年11月13日于某華蘇某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分手互不相干協議”,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屬于不法約定之契約,該契約無效。為了解除雙方間的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關”協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了解除雙方間不正當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協議”,此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屬民法理論上的不法約走之契約,該契約當屬無效。那么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的契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某華與蘇某必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婚約財產糾紛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淮民一終第466號第二審程序2005年11月13日于某華蘇某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分手互不相干協議”,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屬于不法約定之契約,該契約無效。為了解除雙方間的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關”協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了解除雙方間不正當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協議”,此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屬民法理論上的不法約走之契約,該契約當屬無效。關于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的契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某華與蘇某必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
【案由】婚約財產糾紛
【審判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5)淮民一終第466號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判決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訴人】于某華(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蘇某必(原審被告)
【權威收錄】國家法官學院《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6年民事審判案例卷裁判規則:
為解除不正當關系達成“分手互不相干協議”,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屬于不法約定之契約,該契約無效。
基本案情:
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各自有家庭,但雙方一直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后雙方分別離婚,雙方各自離婚后共同出資購置了房產,準備重新組成家庭未果后。為了解除雙方間的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關”協議。
爭議要點:
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分手互不相關”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了解除雙方間不正當關系達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協議”,此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屬民法理論上的不法約走之契約,該契約當屬無效。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