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上訴期內 一方獲得合法收入應否同屬夫妻共有

導讀:
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案件上訴期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案件上訴期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案件上訴期內 一方獲得合法收入應否同屬夫妻共有
1、起訴離婚期間一方收入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離婚起訴期間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夫妻離婚起訴期間掙的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算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沒有房產證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后才辦理了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并不是婚后辦理的產權證就是共同財產,因此婚前購房婚后房產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