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房產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

導讀:
2008年,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女方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房產,雙方在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男方認為其名下的房產是其父母在其婚前為其出資購買的,且婚后由于女方無工作,自己個人收入用于兩人生活開銷,一直由其父母為其清償房屋貸款,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因此,本案涉及的爭議房產應是男方個人財產。那么本案中的房產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男方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女方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房產,雙方在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男方認為其名下的房產是其父母在其婚前為其出資購買的,且婚后由于女方無工作,自己個人收入用于兩人生活開銷,一直由其父母為其清償房屋貸款,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因此,本案涉及的爭議房產應是男方個人財產。關于本案中的房產是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屬于個人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