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是如何分類的

導讀: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約定應當彩書面形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是如何分類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約定應當彩書面形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是如何分類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9)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0)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約定應當彩書面形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