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復員費是軍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軍人的復員費是軍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軍人的復員費是軍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軍人的復員費是軍人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退伍安置費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二、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