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如何行使共同財產權

導讀: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那么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如何行使共同財產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關于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如何行使共同財產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
對于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在實務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三條。
2、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充公”,即不會因婚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汽車等價值重大的財產,都不會。
3、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補辦前的同居是指對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一種生活狀態。
4、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財產的歸屬。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婚姻各方當事人所得的財產性質應為夫妻雙方共有。但有一點例外,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夫妻分居已滿兩年。
5、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的處理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了,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等別的具體的規定多多,其中摻雜的情況比較多,政策性強,所以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能一概而論,這個要法院謹慎處理。
6、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權屬認定。根據〈地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有〈婚姻法〉所確立的法定共同財產制原則,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認定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明確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產證上記載的是個人的名字,如果個人無法舉證證明是以個人財產買的,則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這并不違背〈物權法〉的物權公示制度。
二、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作出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財產權利是夫妻財產制的核心內容。它不僅會影響到夫妻的相互關系,而且也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因而歷來是世界各國立法關注的焦點。為了避免人們理解上的差異導致執法上的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指出:《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