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有啥后果

導讀:
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有啥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有啥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行使夫妻共同財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因此,不能根據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共有財產所有權的有無或多少。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我國《婚姻法》第17條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夫妻—方處分共有財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離婚時轉移共同財產有啥后果
1、從法律規定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轉移或隱藏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2、從司法實踐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