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婚內共同財產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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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婚內共同財產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于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從上面內容可知,夫妻共同財產包含的范圍很廣,另外,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這包括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平等地履行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要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次之,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四、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