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把錢放哪里離婚才不是共同財產

導讀: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婚后把錢放哪里離婚才不是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婚后把錢放哪里離婚才不是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后把錢放哪里離婚才不是共同財產
婚后無論把錢放哪里離婚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1)從財產的來源分析。凡是婚后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取得財產的時間分析。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繼承事件在婚前發生,婚后取得遺產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創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這樣的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不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樣的財產實際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實際取得,只不過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產權手續,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但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償還的,這樣的房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在對這項財產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到夫妻雙方誰對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貢獻更大,做出貢獻大的,可以分較多的份額。
(3)從財產的使用性能分析。凡是屬于一方生活專用的財產均應視為個人財產,貴重的金銀首飾,不論是用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還是婚后一方贈與對方的,這樣的金銀首飾都應該視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用婚后所得購置的電腦、專業書籍,后為一方所專用,但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占有份額較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獲得的財產,一般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復員軍人的專業安置費、醫療補助費等,都是與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關,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個人財產。有些地方出現的買斷工齡款,即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后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以后的經濟責任,因是主要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后對職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這種款項也應作為個人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也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聯系,是為了救濟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損失而給予的賠償。但分配時,應先行扣除家庭治療時支出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