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

導讀: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或妻一方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會因代理權限的不完全,而導致合同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態。②事后,該單方處分行為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對,那么單方處分行為人處分權欠缺,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處分合同無效。那么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或妻一方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會因代理權限的不完全,而導致合同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態。②事后,該單方處分行為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對,那么單方處分行為人處分權欠缺,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該處分合同無效。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有財產處分權的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或妻一方單方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會因代理權限的不完全,而導致合同效力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合同法上可能出現三種法律后果:
①該單方處分行為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追認,此時,處分合同的當事人獲得了完全的處分權,依據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處分合同有效。
②事后,該單方處分行為遭到了夫妻另一方的反對,那么單方處分行為人處分權欠缺,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該處分合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