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導讀:
若此類保險的保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則無論保障利益歸屬誰,該保單可視為共有財產的一部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人身保險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對于保單及其現(xiàn)金價值的分割離婚時,保險合同若仍處于有效期內,則夫妻一方持有的保單類似一份有價證券,根據保險產品及持有期限不同,其價值可能高于投保人已交保費,也可能低于投保人已交保費。
許多夫妻對于保險是否屬于共有財產這一問題存在疑惑。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財產權利的表現(xiàn),其是否屬于共有財產需具體分析保險的種類及其繳費情況。例如,人壽保險通常分為儲蓄型和消費型兩種,前者具有投資價值,后者則主要為風險保障。
不同類型保險的法律屬性分析
1. 儲蓄型保險
這類保險往往包含一定的現(xiàn)金價值或投資收益,這部分收益可能被視為投資性財產。如果保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繳納的,那么這部分收益一般被認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2. 消費型保險
消費型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保障。若此類保險的保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則無論保障利益歸屬誰,該保單可視為共有財產的一部分。
3. 意外與健康保險
這類保險主要是轉移個人風險,通常不構成投資收益,因此其性質略有不同。如果保險金是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導致的收入補償,它可能不屬于共有財產。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xiàn)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人身保險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一)對于保單及其現(xiàn)金價值的分割
離婚時,保險合同若仍處于有效期內,則夫妻一方持有的保單類似一份有價證券,根據保險產品及持有期限不同,其價值可能高于投保人已交保費,也可能低于投保人已交保費。由于保費可能分多次交納,因此首先需要考慮保費來源。
1、保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16年的最高法《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下稱“八民紀要“)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xù)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xù)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2、保費來源于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經交完所有保費,則保單現(xiàn)金價值應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即使現(xiàn)金價值超過了已交保費,該溢價部分,根據上文所述現(xiàn)金價值的原理,實際上屬于投保人多交的保費及其利息,應當屬于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
3、保費既有個人財產,又有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交了一部分保費,婚后又共同財產繼續(xù)交納保費,則婚后所交保費所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對于保險金的分割
保險產品不同,保險金的性質也不相同。
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包括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年金保險、兩全保險,主要涉及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保險期內定期領取的保險金/生存保險金、保險期內通過減保領取的款項(下稱“減保所得”)、全殘保險金等。
(1)身故保險金
根據《八民紀要》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審理指南》做了同樣規(guī)定,并給出了理由: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體現(xiàn)了保險金的專屬性,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身故保險金是支付給受益人的財產,根據《保險法》第42條之規(guī)定,除非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的、有受益權的受益人,保險金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按照《繼承法》(現(xiàn)為《民法典》)給付保險金。因此,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可視為訂立“遺囑”的行為,當一方以受益人身份領取身故保險金,應當認為符合《民法典》1063條規(guī)定的“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從而不予分割。
(2)滿期保險金、定期領取的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減保所得
該保險金主要存在于年金保險及兩全保險中,屬于典型的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xiàn)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根據《八民紀要》及《審理指南》之規(guī)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民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7年第1輯)中,肖峰法官認為,這兩種保險“具有儲蓄性,也即生存到一定年齡,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一般都大于收取的保險費,故均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
(3)全殘保險金
部分壽險合同中包含了全殘責任,當被保險人全殘,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根據《民法典》1063條之規(guī)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該保險金應當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健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
這兩種合同涉及的保險金種類多樣,但大多具有人身性質。根據《八民紀要》之規(guī)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內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審理指南》做了同樣規(guī)定。理由是依據健康險、意外險獲得的保險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質,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保險與離婚財產分割的關系
當夫妻離婚時,涉及共同財產的保險產品通常會被納入財產分割范疇。不過,具體分割方式會依據保險合同的性質、繳費情況以及雙方的具體約定來定。此外,保險產品的受益人指定也是影響保險財產劃分的重要因素。
保險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需要根據保險的種類和具體情況進行細致的法律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夫妻雙方應該充分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明確其財產性質,并在購買保險時考慮潛在的法律風險。如果您遇到復雜的保險及財產分割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的專業(yè)律師,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