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效力認定

導讀:
在關于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說明第八條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意見的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那么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關于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說明第八條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意見的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關于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效力認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一條對放棄繼承有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四十七有這樣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在關于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第八條對于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問題做出的解釋是“如果公證機構尚未出具公證書且其他繼承人均書面同意其撤回放棄繼承聲明書的公證機構可以認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繼承人反對或者已經出具公證書則建議其就相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決。”意見的第五十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