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

導讀:
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基本案情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雖然沒有致郭乙死亡但他為了爭奪遺產有殺害郭乙的主觀故意而且付諸行動郭甲會被剝奪繼承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5條的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所以由可知本案中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繼承人郭甲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則郭某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安排。由于書面遺囑沒有給患有嚴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由于郭丙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那么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基本案情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雖然沒有致郭乙死亡但他為了爭奪遺產有殺害郭乙的主觀故意而且付諸行動郭甲會被剝奪繼承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5條的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所以由可知本案中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繼承人郭甲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則郭某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安排。由于書面遺囑沒有給患有嚴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由于郭丙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關于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遺囑繼承的經典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但彌留之際郭某看到過甲似乎在竊笑巴不得自己趕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遺產給次子郭乙繼承。當時在場人員有護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兒郭丙。郭丙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業在家。郭某對郭丙很討厭故未考慮過給她遺囑。
問(1)兩個遺囑以哪一份為準?為什么?
(2)以立為準的遺囑效力如何?為什么?
(3)如果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誤把白糖當作砒霜則發生什么民事后果?為什么?
個人分析
(1)本案有兩份遺囑一份口頭一份書面但是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
郭某在彌留之際的口頭遺囑須符合法定條件之一即為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所以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兒郭丙都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只有護士小王可以成為遺囑見證人。但這是不夠的不符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一法律規定所以這份口頭遺囑是無效的。只能以書面遺囑為準。
(2)該遺囑部分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3)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誤把白糖當作砒霜。雖然沒有致郭乙死亡但他為了爭奪遺產有殺害郭乙的主觀故意而且付諸行動郭甲會被剝奪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25條的規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所以由(1)可知本案中只有書面遺囑是有效的但是繼承人郭甲依法被剝奪了繼承權則郭某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來分配安排。
專家意見
(1)書面遺囑有效而口頭遺囑無效。因為口頭遺囑不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條件依據民法典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護士小王符合見證人的條件其他人則不能作為見證人。
(2)由于書面遺囑沒有給患有嚴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由于郭丙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以該書面遺囑只能是部分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