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臂截肢賠償了150萬,右手臂截肢賠償案例

導讀: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截肢是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那么賠償金額可能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計算,該條規定了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對于因傷致殘的受害人,賠償項目還應包括增加的生活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具體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賠償金額可能會考慮到您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因傷殘導致的收入損失等因素。
對于您右臂截肢并獲得了150萬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可能涉及多個因素。一般來說,賠償金額是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損失、傷殘程度、未來收入能力減少等因素綜合計算的。
在您的案例中,如果截肢是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那么賠償金額可能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計算,該條規定了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賠償金額可能會考慮到您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因傷殘導致的收入損失等因素。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律師見解
手筋斷了要賠償多少
手筋斷裂的賠償金額取決于傷殘等級的鑒定結果。在民事賠償項目中,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對于因傷致殘的受害人,賠償項目還應包括增加的生活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具體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必須對這些費用進行全額賠償。
另外,如果您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導致截肢,那么賠償可能會涉及到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不同傷殘等級的,會按照相應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具體的賠償金額和計算方式還需要根據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實際情況來確定。
參考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案例分析:
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于2016年4月22日經核準登記成立,系普通合伙企業,股東為陳某某、謝鳳娥、陳某某。江某某于2010年退休,系連城縣北團煤礦的退休人員。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在連城縣北團鎮上江村經營煤矸石制作建筑用磚,于2021年3月3日雇請江某某為機臺操作工,約定工資1,800元/月。江某某自行操作機臺前由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在其廠區對江某某進行培訓學習,并安排師傅以舊帶新方式培訓江某某熟悉機臺操作和學習操作規程,經培訓后江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左右開始自行操作機臺。2021年3月16日上午在做磚期間,因當時裝料的斗裝太滿且料太濕,導致機臺機器傳送帶不轉動,江某某未按規程報機修工進行處理,而是自行爬上離地兩米左右的機臺用手拉動傳送帶想讓傳送帶動起來,因速度不夠快導致手部受傷。事故發生后,江某某被送往連城縣醫院門診治療,花去門診治療費102.2元,因傷情嚴重,當日中午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九〇〇醫院門診治療,經醫生診斷為右食指中遠節毀損傷,行殘端修整清創縫合術,花去門診治療費114.24元,上述醫療費合計216.44元。2021年9月22日,江某某傷情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評定江某某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為此支付鑒定費1,000元。事故發生后,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已經墊付江某某賠償款10,7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江某某于2021年3月3日受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雇請為機臺操作工時,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領取退休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江某某與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雙方之間形成提供勞務與接受勞務的雇傭關系,不屬勞動關系。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主張對江某某損失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賠付,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即雇主,應當為提供勞務的一方雇員即江某某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其未為江某某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對江某某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江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操作機臺的機器發生故障時,未按規程報機修工進行處理,而是自行爬上離地兩米左右的機臺違規操作,同時也未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導致手部受傷,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其損失承擔次要責任。綜上,本院綜合案涉事故發生原因以及各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承擔60%的責任,江某某自身承擔40%的責任。
裁判結果裁判結果
一、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江南生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42,824.26元,扣除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已先行墊付江南生賠償款10,700元,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仍應支付江南生賠償款32,124.26元。
二、駁回江南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18.5元,減半收取計859.25元,由江南生負擔469.25元,由連城縣北團建興新型材料廠負擔390元。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情況和背景,賠償金額也會因各種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您點擊本頁面咨詢律總管在線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