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典案例(轉移財產)

導讀:
李某隨后返回頭來又馬上起訴張某要求離婚,本案正在審理之中。此案中,李某作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離婚,房屋歸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給張某房款的一少半,,雙共同承擔孩子的大學期間生活費和學費。李某一直懷疑張某隱瞞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財產線索,暫時無法調查。那么離婚經典案例(轉移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隨后返回頭來又馬上起訴張某要求離婚,本案正在審理之中。此案中,李某作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離婚,房屋歸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給張某房款的一少半,,雙共同承擔孩子的大學期間生活費和學費。李某一直懷疑張某隱瞞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財產線索,暫時無法調查。關于離婚經典案例(轉移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1、被告張某(男)與原告李某(女)1984年結婚,生育一子張小某正上大學(已滿十八周歲),被告張某和原告李某經常吵架,長期夫妻關系不合;張某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不過前幾年兼職做過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崗無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之弟弟發生糾紛,張某之弟毆打李某,李某之弟弟到場后與張某之弟發生毆打并將將張某之弟打傷,因此張某與李某關系惡化,從此之后,被告張某與原告李某分居,孩子張小某跟隨母親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3、被告張某與張某李某98年購買一套住房(總價值2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一直由張某出租給他人,租金由張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因為經濟拮據私下將夫妻共有房屋賣掉,后被法院判決買賣無效,房屋已經恢復原狀。
被告張某一直居住在其單位分配的住房內居住,該房沒有房產證,張某每年向單位繳納30元的房屋使用費。
4、在被告張某與原告李某分居前,李某將夫妻共同存款25萬元用來炒股,截至目前股市虧損15萬元,現股市剩余5000元,其余款項約10萬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生活支出。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張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張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另外,雙方住處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張某曾于2006年5月起訴原告李某要求離婚,未經開庭,被告張某突然撤回起訴。
李某隨后返回頭來又馬上起訴張某要求離婚,本案正在審理之中。
二、案件進展情況:
1、第一次訴訟:張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起訴李某離婚時,李某委托我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離婚,房屋歸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給張某房款的一少半,,雙共同承擔孩子的大學期間生活費和學費。
接受委托后,我與對方張某和其委托的律師談判、協商,對方張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屋后不得買賣,且應當盡快支付房款,且不愿意承擔孩子的生活費和學費。雙方最終沒能達成協議。
在第一訴訟過程中,李某主動向法院提供了炒股對帳清單。李某一直懷疑張某隱瞞存款,但是又提供不出財產線索,暫時無法調查。最后在律師策劃下取得很少的部分線索,并申請法院調查張某存款。
此時,張某見勢不妙,股市錢財已空,還要調查自己的存款。張某于06年6月份撤回起訴。
2、第二次訴訟:張某撤訴后,李某馬上又于06年7月份在乙地法院起訴張某要求離婚。我依然作為李某的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