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

導讀:
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向道路上拋撒物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那么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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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次記12分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