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疲勞駕駛重點營運車輛怎么認定和處罰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那么對疲勞駕駛重點營運車輛怎么認定和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關于對疲勞駕駛重點營運車輛怎么認定和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疲勞駕駛重點營運車輛怎么認定和處罰
1.定義疲勞駕駛重點運營車輛是指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
2.認定①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②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3.處罰一般是扣12分并處罰款。
二、構成交通事故的因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三、重點營運車輛認定和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