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認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導讀:
警方根據遺留在現場的車輛信息,初步鎖定肇事嫌疑人陳某,但此時陳某早已不知去向。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認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警方根據遺留在現場的車輛信息,初步鎖定肇事嫌疑人陳某,但此時陳某早已不知去向。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認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1999年8月8日清晨,龍海顏厝鎮的顏某兄妹準備騎摩托車到漳州市區賣鴨子。感覺天氣有點涼,妹妹回家取衣服,而哥哥自己騎著摩托車先行出發了。
當日5:40許,妹妹騎著摩托車往漳州市區方向行駛。途經漳州大橋附近路段時,發現哥哥躺在地上,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摩托車倒在一旁,而現場沒有其他人,不過在距離摩托車不遠處,還停著一輛的農用運輸四輪車。
驚恐不已的妹妹,在一名路人的幫助下報了警。
事故發生后,龍海交警大隊立即趕往現場。
經現場勘查初步認定,停靠在324國道廣東往漳州方向車道上的農用運輸四輪車,正是肇事車輛,而肇事司機不見蹤跡。經鑒定,哥哥因機動車擠壓傷,致顱底骨折、左腿股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腦功能、心功能衰竭死亡。
警方根據遺留在現場的車輛信息,初步鎖定肇事嫌疑人陳某,但此時陳某早已不知去向。之后,警方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進行追逃。
直到2015年7月31日,永春縣公安局呈祥派出所民警,在陳某的家門口將其抓獲歸案。
“那時候我家里窮,怕賠不起,我又沒有駕照,所以就棄車逃跑了。”被抓后,陳某向警方交代了事件的經過。
陳某稱,當天清晨,他和另一駕駛員(名字不知)一起,駕駛農用運輸四輪車從廣東饒平往漳州方向行駛。
當車輛行駛至324國道漳州大橋附近時,撞到哥哥駕駛的摩托車。“當時太累了,很困也沒注意,感覺車碰到了東西,通過后視鏡看到一輛摩托車和一個人倒在路上,我就清醒了,車繼續往前開一會后我就將車停在路邊,自己跑了。”
事故發生后,陳某離開現場,到漳州市區搭上了一輛往龍巖漳平的客車。怕事跡敗露,陳某跑到外地打工。
幾年后,陳某入贅到泉州永春。本以為事情過去了,沒想到,7月31日,永春警方在盤查外地戶口時,發現了陳某,并在其家門口,將其抓獲。
【法律解讀】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認定
1、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2、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合理推定為過失行為。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1、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