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存放在賣方庫房期間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損

導讀:
2012年夏季由于海城的洪水突發,致使存放在海城公司倉庫的貨物大部分被浸泡,損失慘重,當然也包括了深圳公司經過驗收后還沒來得及提走的貨物。例如洪水的突發,不是海城公司能夠控制的,海城公司也已經盡到了為深圳公司保管貨物的責任,如果在保管上是由于海城公司的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怠于保管造成了貨物被浸泡損壞則需要承擔造成損失帶來的賠償責任。所以海城公司不需要對其貨物收到損壞造成的損失進行責任的承擔。那么標的物存放在賣方庫房期間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夏季由于海城的洪水突發,致使存放在海城公司倉庫的貨物大部分被浸泡,損失慘重,當然也包括了深圳公司經過驗收后還沒來得及提走的貨物。例如洪水的突發,不是海城公司能夠控制的,海城公司也已經盡到了為深圳公司保管貨物的責任,如果在保管上是由于海城公司的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怠于保管造成了貨物被浸泡損壞則需要承擔造成損失帶來的賠償責任。所以海城公司不需要對其貨物收到損壞造成的損失進行責任的承擔。關于標的物存放在賣方庫房期間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描述:海城某商貿公司與深圳某公司長期合作,因為深圳公司一直以來對貨物的要求比較嚴格,從數量到質量上都要親自驗收把關后海城公司才能將貨物交付,這個條款也成為雙方合租訂立的合同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深圳公司的支付都非常準時,都是先支付一半貨款然后驗收后親自運輸提走貨物,然后支付剩余貨款。2012年夏季由于海城的洪水突發,致使存放在海城公司倉庫的貨物大部分被浸泡,損失慘重,當然也包括了深圳公司經過驗收后還沒來得及提走的貨物。深證公司認為貨物一直在海城的公司倉庫存放,受到損壞責任應該由海城公司來承擔,拒絕支付剩余貨款。問題解決需要仔細研究合同法的規定,其中在貨物有損壞等風險存在的基礎上只要進行了交付那么買方就要對其承擔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建議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將這種風險的承擔進行約定,也就是只要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那么其損壞的風險承擔就應該由買方來承擔。例如洪水的突發,不是海城公司能夠控制的,海城公司也已經盡到了為深圳公司保管貨物的責任,如果在保管上是由于海城公司的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怠于保管造成了貨物被浸泡損壞則需要承擔造成損失帶來的賠償責任。另外我們從案例中看到,深圳公司已經進行了驗收只是延遲了提取貨物的時間,那么在合同法中針對貨物損壞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上我們注意到第四條,如果買方在提取貨物遲延的情況下,從遲延成立的那一天開始貨物的風險是要由買方來承擔的。所以海城公司不需要對其貨物收到損壞造成的損失進行責任的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