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不真正義務

導讀: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債權人的不真正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債權人的不真正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有不真正義務,其不真正義務指的是什么?下面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債權人既然依照擔保法第25條第2款或者26條第2款,負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真正義務,那么這與民法上通常所謂的義務有什么不同呢?差別在于:法律上允許不真正義務的義務人自己選擇,是否需要遵守此種義務;
另一方則無權要求其履行。倘若此種義務未被遵守,則義務人方面需要忍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例如請求權的喪失或減縮。但是,不真正義務的違反并無違法性,因而也不發生損害賠償義務。如果義務人希望避免法律上不利后果發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他就只能去履行此種義務。
可見,不真正義務只是強度較弱的行為要求,與可以訴請履行的給付義務不同;不真正義務與保護義務也不相同,蓋保護義務同樣不可以訴請履行,但違反之后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延伸閱讀】
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關于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說,一種學說認為,免除是契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