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

導讀:
我國公司法的許多規定難以執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主要還是因為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可問責性不明確。現代各國公司法,無不以股東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完美統一作為追求的目標,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是各國公司立法競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公司法上解決好董事、經理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問題,就是抓住了公司債權人保護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牛鼻子,很多問題可以因此迎刃而解。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人格和責任獨立是公司法的固有制度。那么強化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公司法的許多規定難以執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主要還是因為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可問責性不明確。現代各國公司法,無不以股東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完美統一作為追求的目標,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是各國公司立法競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公司法上解決好董事、經理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問題,就是抓住了公司債權人保護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牛鼻子,很多問題可以因此迎刃而解。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人格和責任獨立是公司法的固有制度。關于強化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所面臨的信用困境和風險,癥結在于董事、經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要解決我國公司對債權人保護的問題,就必須在法律制度上明確董事、經理的義務與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給予有效的救濟
● 如果不能確立違反法定義務、有欺詐行為或惡意、重大過失的董事、經理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制度,就很難讓公司經營管理規范起來,也無法真正約束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法就沒有了牙齒,也沒有效率。我國公司法的許多規定難以執行、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主要還是因為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可問責性不明確。各國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已從抽象的資本維持轉向對董事及股東不當行為提起訴訟的規制,更加注重對債權人保護的實效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殷少平
如何平衡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個重要命題。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程度或水平,對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交易風險有著重要的影響,是一個國家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各國公司法,無不以股東及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完美統一作為追求的目標,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是各國公司立法競爭的一個重要內容。
在公司行為中,董事、經理無疑處于最核心的地位。公司的一切活動,都是由董事、經理參與決策、負責執行的。在公司法上解決好董事、經理對公司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問題,就是抓住了公司債權人保護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牛鼻子,很多問題可以因此迎刃而解。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與完善過程中,建立和完善董事、經理對債權人的義務與責任制度,對于有效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和交易秩序,尤為重要。
建立董事、經理對債權人的
義務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與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供給的失衡
要確定公司法制度應該給予債權人什么樣的保護和救濟,首先要明確區分應由債權人承擔的合理風險是什么,哪些風險是不應該由債權人承擔的,這是公司法有關債權人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