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內分擔 個人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導讀:
個人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個人合伙在我國民法中是等同與自然人對待的,因此,個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樣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那么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內分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個人合伙在我國民法中是等同與自然人對待的,因此,個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樣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關于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內分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伙創業,合伙經營已經是司空見慣,很正常的事了,但是既然是創業,經營那么就肯定有盈有虧,特別是在虧的時候產生的債務是該如何分擔,以及在個人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是什么?隨催天下小編一起漲漲見識!
個人合伙債務合伙人對內的分擔
(1)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內應按照以下規則承擔或者分擔:
A、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
B、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C、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合伙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A、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
B、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C、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員生活的:應當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個人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
個人合伙在我國民法中是等同與自然人對待的,因此,個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樣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無限連帶自認是一種對外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合伙存在以下特點:
第一,個人合伙責任的確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確定,而合伙人的認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來判斷;
第二,個人合伙連帶責任不以合伙人內部有不同的約定而轉移;
第三,若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責任后,對其他合伙人有追償權。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務、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五條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
《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六條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個人合伙債務的承擔方式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加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
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合伙人的義務有:
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③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依據法律規定,合伙人在散伙時首先應當對全部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合伙財產包括實物、金錢、債權和債務等。如果合伙人對合伙清算達不成一致,則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清算。經過清算,如果合伙財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則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進行分配;如果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同樣按照上述方法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擔。由此可見,在散伙時首先應當進行的是清產核資,在清算結果出來之前并不能確定每個合伙人究竟應享有多大權利或承擔多大義務,因此也就更談不上其中某個合伙人要求。




